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59条乡镇企业、乡(镇)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、农村村民住宅等乡(镇)村建设,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,合理布 局,综合开发,配套建设;建设用地,应当符合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,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第61条乡(镇)村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建设,需要使用土地的,经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,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;其中,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2、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》(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)第2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,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、核准、备案阶段,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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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已签订《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;
2、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、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、征地或划拨批准文件的主体一致;
3、属于工业项目用途改为科研、研发类用途的,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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